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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登我校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余丽教授文章: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新闻来源:公共管理学院

编者按:2015年12月18日,《光明日报》刊登我校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公共管理学院余丽教授文章: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也是国家某部委特别委托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光明日报》首发后,《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日报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光明日报》2015年12月18日04版

                                           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余 丽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如何建设这个共同体,怎样经营这个共同体,需要人类共同面对和担当。
   
    共建基础:人类在网络空间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利益
    互联网为人类活动开辟了一个新的、虚拟的网络空间,人类的行为扩大到陆、海、空、太空、网络空间五维格局。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互联网突破了国家、地区、种族、民族、宗教、社会制度等有形和无形的“疆界”,实现了全球范围的人类交往;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实现了点与点的对接。国际社会的各种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国际组织、政党等等,在网络空间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国家之间的网络互动具有多层次和多领域的特点,多层次包括双边、多边、地区、全球等不同层次的互动,多领域包括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等不同领域的互动,两者相互作用,共同促成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存、科技的相互依存、生态的相互依存、社会文化的相互依存、安全等方面的相互依存。然而,国家之间实力的差异,造成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相互依存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为网络强国对他国实施网络渗透或网络霸权行径提供了条件。
    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其实质是建设多边国家的利益共同体。互联网使各国利益深度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共同利益的链条上,无论哪一环脱节,都有可能导致全球共同利益链的断裂。网络愈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依赖程度愈高。在网络任何一点发动攻击,都有可能给对象国带来不亚于一场战争的灾难。正如习近平主席曾指出的:“真正认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效应,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兼顾别国发展。”

    共建障碍:互联网对国家主权、利益和安全带来新挑战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共建,是建立在相互依存、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映像,网络空间所有行为体及其行为,在现实世界都可以找到对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带来新的挑战。网络主权受到侵犯,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行为,时刻威胁着国家安全。
    网络主权表现为网络信息主权,其行使的重心是国家对信息流动过程中人的思维成果的管理和处置。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共享和非实体特征,网络边界不再是固化的物理存在,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行使网络主权的国家在此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状态,使得传统的主权划界方式在此难以实施,国家的网络主权在无声无息之中很容易受到侵犯。互联网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破坏他国的互联网,使其无法利用,或者利用互联网传播对他国不利的信息,也能给他国的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使本国的国家利益得到增强。
    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念,国家安全威胁的本源、行为体及其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互联网安全威胁已经渗透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所有领域。互联网安全威胁不仅包括直接对互联网发动威胁,也涵盖通过互联网对他国的国家安全所造成的威胁。每一个国家在畅享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网络威胁也成为最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都已经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新方式。它们或截取对手重要信息,从而产生破坏性影响;或通过黑客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发动恐怖袭击,制造恐怖效应,给国家造成全方位和多层次危害。虽然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针对的主要目标是主权国家,但事实上恐怖效应对个人、国家乃至全球都会产生深刻影响。鉴于网络恐怖主义具有跨国犯罪的特征及在全球范围的破坏性,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共识。

    共建依据:《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必须遵守
    人类历史的发展曾长期充满着不同文明之间的竞争和冲突。70年前联合国的成立,反映了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体现了世界各国人民消弭战祸、维持和平的坚定信念。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搭建起可行性平台。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的延伸,也是现实世界中国家利益在虚拟世界中的延伸。网络空间相互依存的不对等性,造成了不同国家之间信息资源的不对等、不平衡,从而有了网络大国和小国、网络强国和弱国之分。但是,所有国家都应该恪守《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网络主权都不应受到侵犯,不论未来互联网技术怎样发展,也不能冒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共建目标与路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目标,合作、制度和秩序建设为路径
    互联网是人类现实空间在虚拟空间的延伸。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从互联互通到共治共享的目标。
    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建设。基于各国共同的利益、共享的规范和互惠的行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国际合作有实现的可能。但在合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三个“必须”,一是利益必须是共同的,二是共享必须是双方或多边共同拥有的,三是互惠必须是相互的,不能仅仅把单个或几个国家的网络规范奉为“业已存在的国际规范”。在全球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国际合作和制度建设,是国家之间共同安全利益表现的新形式,即集体安全代替军事结盟,继而取代丛林法则,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进步。当然,应该看到,国际互联网治理无法规避现行网络空间实际存在的“网络霸权”等问题。
    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进程和效应,体现于双边、多边、地区、全球不同层面的合作进程及其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转。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制度设计离不开自由和秩序,但这是相对而非绝对。互联网自由与秩序不是相克而是相生。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互联网自由必须以网络主权为底线,互联网秩序必须以国家安全为底线。要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就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谁都不能无法无天,要“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章链接: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5-12/18/nw.D110000gmrb_20151218_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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