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河南日报》理论版
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
马松建
省九次党代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为重要任务。强调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人事制度还远远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诸多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矛盾和问题。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对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亟待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考察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基本上限于内部,缺乏外部的监督制约。事实表明,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权力将难以受到制约,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膨胀,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虽然我国对行政行为有司法监督,但这种司法监督的范围是极为有限的,并且这种司法监督也仅仅是事后监督,普遍有效的监督效果无法发挥。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外部监督势在必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特殊的职能,其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等基本诉讼职能,而是以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核心的一项特殊职能。因此,对行政执法监督应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这应当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根本法上的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有照应性的规定。但由于相关行政法律并没有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敷衍或者拒绝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而且,即使是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开展的一些检察监督其手段也十分单一,基本上依赖于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但这种检察建议本身又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检察活动。因为,如果相应行政执法机关敷衍塞责,或者根本不予理睬,检察机关就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落实检察建议,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十分困难。
完善相关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了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整合各种检察资源,全面提升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检察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应从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应定期通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相关信息,促进检察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力度。此外,检察机关领导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系,促进检察监督资源的全面有效整合。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严厉打击阻挠、破坏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的若干意见》专门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深入开展法律监督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的进展做好跟踪工作,行政监察机关对财产申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监察机关。这些规定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版权所有,禁止非法转载!2020-12-03 15: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