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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登我校郑永福教授文章《历史研究应加强对民事习惯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新闻来源:相关媒体
《人民日报》2014年4月13日5版
  
                 历史研究应加强对民事习惯的考察
  民事习惯,既是规范群体的带有习惯法性质的制度性约束,又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风俗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研究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法学工作者应该高度重视,史学工作者在该领域也应该有所作为。
  一般来说,影响一定区域内人群行为的因素,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二是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等,三是比较稳定的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民事习惯既有制度的约束作用,又是一种风俗习惯。民事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往往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而某种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又有它的稳定性,能够持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反映出人们的某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民事习惯既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也不像道德那样需经过内化变为人的自觉行为,而是由广大群众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认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与自发性。历来各国立法者对民事习惯无不高度关注,或使其成为某项立法的根据,或将其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那么,为什么要强调将民事习惯纳入历史研究的视野之中呢?原因主要有二。
  加强对民事习惯的考察,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历史。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制主要侧重于刑法,民事财产类法律规范相对缺乏,这决定了人们在处理民事财产类事务时在相当程度上要依赖民事习惯自我调整。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些民事习惯曾经长期规范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这些民事习惯,规定了人与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人们认可的方式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到了近代,随着法制近代化的推进,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民事习惯在社会生活中依然具有重要影响,在民事裁判中依然起着准法律的作用。清末民初,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但总体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从西方传过来的有关民事的法律观念和条文,与当时中国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内陆地区民众固有的观念和民事习惯差异很大。考虑这一因素,当局启动了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民事习惯调查,使得民事习惯对法律的补充和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进一步制度化。可以说,在我国历史上,民事习惯对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某些民事习惯即使与当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但为人们所认可,甚至也为司法当局所默认。因此,在历史研究中深入考察民事习惯,对于深入了解我国传统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深入了解我国历史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民事习惯的考察,可以以史为鉴,为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依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快速发展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愈发突出。在社会生活中,一些旧有的民事习惯仍在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比如,近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有个习惯,即房主不许租房者在出租屋里结婚或生孩子,认为“见红”会给自己带来霉运。这一旧有陋习至今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并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些民事纠纷。总体来看,在旧有的民事习惯中,有一些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如尊老爱幼、扶危济困、邻里和睦、急公好义等,在今天看来仍属于公序良俗,需要传承和发展;有一些已经是陋习,是在长期的专制社会、人治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了陈腐的道德观念,甚至和当今的法律法规相违背,需要不断克服。不管属于何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正视它、研究它,而不应该回避它。在这方面,史学工作者既有优势、也有责任。应该通过自己的研究,梳理各种旧有民事习惯,为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依据。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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